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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1e | 轻型两轮动力车 | (4) 配备第4(3)章里描述的驱动系统的两轮车和 (5) 发动机排量≤50 cm3(如果是火花点火式驱动)和 (6) 最大设计速度≤45km/h,和 (7) 最大额定或净功率≤4000w,和 (8) 最大重量等于制造商宣称的技术允许重量,和 |
子类别 | ||
L1e-A | 动力自行车 | (9)动力主要为协助带有辅助装置的车辆和 (10) 辅助驱动力在车速达到25 km/h时逐渐减低最终切断和 (11) 辅助驱动装置最大额定功率或净功率(1)≤ 1 kW和 (12) 符合上述(9)- (11)的动力三轮四轮自行车技术要求上归类为跟两轮自行车一样 |
L1e-B | 两轮轻便车 | (9)不满足L1e-A里(9)-(12)条款的其他L1e类车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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